吉安市建立健全转户农民医疗实施政策

导语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相关的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完善了转户农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政策。

  转户农民在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吉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至户籍所在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稳定就业单位的转户人员,可随用人单位参保,按本人工资总额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同时须按160元/年/人缴纳职工大病保险;无稳定就业的,年满16周岁的转户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个体)身份参保,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同时须按160元/年/人缴纳职工大病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的待遇为:

  1.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2%建议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药店购药。

  2.统筹待遇: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特殊慢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报销。

  转户农民在转户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在户口所在县(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户人员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继续在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待遇,期满后应提供相关凭证在户口所在县区参保;转户人员在转户前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8年度起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年度筹资标准补缴未参合年度的参保费用,但2015年后全额筹资标准改为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家庭补偿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和抵缴大病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2.统筹待遇:住院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